廉政小知识
 
发布时间: 2010-12-30 浏览次数: 58

三重一大:

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就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中纪委六次全会随之作出了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决定,这一宏观部署对于加强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进而对遏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起着根本性的作用。

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2004年,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遵循以下要求:

(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六不准”:(高校领导干部)

(一)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群众利益;

(二)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

(三)不准收受与其形势之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擅自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入学; 

(五)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坚决纠正义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歪风。

三条“高压线”:

    2003年以来,中共上海市委以“三条高压线”和加强对“一把手”监督从严治党,规范官员的从政行为。“三条高压线”即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土地出让、工程发包、企业改制等重大事项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利用权力为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

“两道防线”:

 一是党纪国法防线,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惩腐败分子;一是思想道德防线,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两不准”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两不准”: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独资企业担任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新三不准”

2002年,中纪委在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已有的“两不准”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新三不准”规定:不准省(部)、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两规”

“两规”: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任期经济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各级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

党的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这三项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五项经常性工作是指: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