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的办法》(沪委[1999]4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三)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好一级,层层抓落实。
(四)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其它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五)坚持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实施责任分解,加强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二、党政组织的责任
(一)党委领导班子责任
1、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2、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按照坚持“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分布实施、不断深入”的要求,逐步构建符合学校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3、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市教卫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
4、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规定,制定和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抓好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5、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法律法规、廉洁从政和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性、做表率。
7、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经常听取学校纪委(监察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和市教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做好贯彻落实。
2、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学校行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制度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强化制度的执行力。
4、加强学校政风行风建设,深化校务公开工作。
5、加强对财务、基建、采购、招生、办班、收费、科研、民主管理等工作的监管,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教职工依法治校的意识。
6、认真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7、定期听取学校监察处工作汇报,关心支持监察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纪委、监察处的责任
1、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党委组织、协调、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完成上级纪委布置的反腐倡廉任务。监察处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2、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协助党委起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按照建立与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要求,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4、对各学院、部、处等党政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廉政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向学校领导班子报告。
5、按照规定开展招生、采购、财务、基建等工作中的监察工作。
6、按照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信访和案件查处工作。
(四)机关各部门的责任
1、正确掌握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
2、协助学校党政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并做好贯彻落实。
3、按照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结合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4、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5、认真履行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6、协助纪委、监察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院(部)、直属单位的责任
1、院(部)、直属单位党政组织是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和组织本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
2、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融入部门中心任务中,不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按照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安排,组织贯彻落实。
4、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各单位、各部门“三重一大”事情都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教育活动。
三、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1、党委书记的责任
(1)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对分管工作、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3)根据中央、市委和市教卫党委工作要求,组织制定学校党委年度党风廉政工作计划,作出工作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领导班子成员关于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4)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5)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6)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7)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定期到基层直接听取干部群众对自己和班子的意见,带头接受教职工的监督。每年与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谈心一次,了解责任对象在遵守政治纪律、依法行政、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密切联系教职工等方面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劝导、制止,促其纠正。
(8)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开展要求,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9)结合上级要求和学校情况,对党员干部至少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10)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11)教育好自己的亲属子女,管理好身边工作人员。
2、校长的责任
(1)对学校行政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对分管工作、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3)根据市府和市教委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制定廉政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的计划、目标和措施,按期进行部署,同时将工作职责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学校的政风行风、廉政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5)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6)对反腐倡廉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指导、支持监察处正确履行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7)按照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开展要求,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8)带头执行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定期到基层直接听取干部群众对自己和班子的意见,带头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了解责任对象在遵守政治纪律、依法行政、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密切联系教职工等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劝导、制止,促其纠正。
(9)教育好自己的亲属子女,管理好身边工作人员。
3、纪委书记的责任
(1)协助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
(2)对分管工作、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3)及时传达上级组织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协助党委书记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和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4)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定期分析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提出加强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5)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6)组织协调重要案件的查处。
(7)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关心纪检监察干部的成长,帮助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8)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开展要求,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9)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做遵纪守法的表率。定期到基层直接听取干部群众对自己和班子的意见,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了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责任对象在遵守政治纪律、依法行政、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密切联系教职工等方面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劝导、制止,促其纠正。
(10)教育好自己的亲属子女,管理好身边工作人员。
4、学校其他领导成员的责任
(1)协助校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工作、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结合所分管的工作,提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按照党风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开展要求,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勤政廉政教育。
(4)定期到基层直接听取干部群众对自己和班子的意见,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了解责任对象在遵守政治纪律、依法行政、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密切联系教职工等方面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劝导、制止,促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
(5)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做遵纪守法的表率。支持纪委、监察处开展工作。
(6)教育好自己的亲属子女,管理好身边工作人员。
(二)机关各部、处长、室主任
1、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要求,制订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和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3、根据学校发展与改革的中心任务需要,协助学校领导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规范部门工作程序,履行监管职责。
4、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对本部门经费使用的监管。
5、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加强对部门人员廉洁自律教育,积极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活动。
6、每年负责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分管校领导和校纪委。
(三)院、部(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
2、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分析研究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3、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组织制定单位年度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计划,作出工作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领导班子成员关于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民主管理、完善民主监督。坚决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凡“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经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5、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带头执行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定期到基层直接听取干部群众对自己和班子的意见,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每年与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谈心一次,了解责任对象在遵守政治纪律、依法行政、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劝导、制止,促其纠正。
6、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将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学习计划,组织好班子成员的学习。结合廉政文化建设,年内承担一次反腐倡廉党课主讲任务。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活动。
7、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加强内部管理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8、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对本部门经费使用的监管。
9、组织开好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10、每年负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分管校领导和校纪委。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监督检查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履行情况是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应予以批评督促。
(二)各级党政组织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干部个人应在民主生活会上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纪委和监察部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三)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和广大教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用。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查究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的。
(二)对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工作不力以及发生了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掩盖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庇护违法违纪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妨碍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部门和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建议的。
(四)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责任范围内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的,在查清事实、分析原因和责任基础上,追究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两个党政领导干部共同分管同一单位、部门或人员的,其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一般由主要的领导干部负责,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七)同单位、部门的不同事务分属两个领导干部管理的,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八)集体讨论决定的违法违纪事项,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该组织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九)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暂缓或不予提升、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降职或免职、领导班子改组,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责任追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纪委、监察处以及组织和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相应处理的建议或意见,报党委和行政批准后实施。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沪工程委纪[2000]1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自本实施细则生效起不再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与上级规定相悖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