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学院(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0-04-16 浏览次数: 50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学院(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和市教卫党委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强化二级学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三重一大”事项酝酿、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凡属学院(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和校、院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力,确保“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学院(部)“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2、学院(部)发展规划,专业和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涉及教学、科研、专业和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改革、调整方案;

3、学院(部)学术委员会、院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综合考评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设置;

4、专业、科研所(室)、基层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消方案;

5、实验室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6、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教职工的奖惩、聘任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涉及学生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

8、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措施;

9、学校下拨的各类款项、创收及自筹资金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分配方案;受捐赠的资金及实物的使用;

10、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拟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和人员的选拔、推荐:

1、系(教研室)、实验室、科研所(室)的正副主任、正副所长以及科级干部的推荐、提名,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2、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奖励等建议人选的推荐;

3、学院(部)学术委员会、院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综合考评委员会等机构主要人员的配备及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涉及学院教学、科研(不含教师个人获得的项目)及学科整体发展的物资和设备计划、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确定;

2、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相关的办公室、实验室及大宗设备仪器等相关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3、国内外合作办学、重要合作项目及交流;

4、各类创收项目的设立、运行、分配等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预算方案的调整;

2、财务预算外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3、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开支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程序和实施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形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召集主持。

(二)党政联席会议出席成员: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正副院长、部门工会主席。根据会议内容,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办公室主任出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没有表决权。

(三)凡议题内容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应根据学校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思路,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政主要领导提出,由主要领导协商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二)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在讨论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征询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按规定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大会)审议通过执行。

(三)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者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需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以赞成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为通过。讨论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按照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负责人分头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二)对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政主要领导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三)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全院性工作部署的,必要时应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也可形成书面文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印发。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

究,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不宜公开的内容和决策形成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详实、客观、准确,专人负责保管,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