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招生考试回避制度的规定
沪工程监[2005]2号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加强高等学校招生开始管理和检查工作的要求,学校所有参加招生和招生监察工作人员中有直系亲属及其子女报考本校的必须回避,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回避范围
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其子女当年报考我校本(专)科的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学校招生工作小组、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学校机关处室和学院参加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以及担任命题、评卷、评分的教师。
第二条 回避对象
(一)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如果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其子女报考我校本(专)科专业的,当年不参加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
(二)学校招生监察小组成员,如果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其子女报考我校本(专)科专业的,当年不参加学校本(专)科招生监察工作。
(三)学校机关处室和学院等人员,如果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其子女报考我校本(专)科专业的,当年不参加学校本(专)科招生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教师,如果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及其子女报考我校本(专)科专业的,当年不参加学校该专业的命题、评卷、评分和招生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凡《规定》回避的人员在考试、招生工作前,按审批权限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填写《回避申请表》并自觉遵守学校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 回避的审批
(一)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成员的回避申请,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报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备案。
(二)学校招生监察小组成员的回避申请,由学校招生监察小组组长审批。
(三)学校机关处室和学院等人员的回避申请,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报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备案。
(四)命题、评卷、评分教师的回避申请,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备案。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