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3-18 浏览次数: 56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校、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内涵建设,促进转型发展,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上海巿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沪委发[2011]13号)和《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系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沪教卫党[2013]17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扎实推进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全校上下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合力。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改革发展及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领导干部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做到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的一致性。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第六条  责任主体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责任内容

(一)校领导班子的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分析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会议。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任务并推动落实。

2.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明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责任领导、牵头部门、协办部门和责任目标、完成时限,组织实施责任履行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和执行情况应书面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

3.遵守和维护党章,坚持党的领导,严明政治纪律,把握正确办学方向,贯彻中央、巿委和市教卫党委重大战略部署,维护中央和巿委权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

4.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认真执行中央和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制定学校加强作风建设的规定,并予以公布,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学的精神,自觉接受师生员工评议和社会监督。

5.领导和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的纯洁性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学校廉政文化建设。

6.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制度加科技加文化”提升防腐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系统化、制度化、科学化。

7.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落实选拔任用干部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断完善任期制,严格落实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干部定期交流轮岗的规定。严把招生录取关、基建(修缮)关、物资采购关、财务管理关、科研经费关、校办企业关、学术诚信关。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管,推进权力运行的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加强校风建设,着力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切实解决校风、教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8.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校(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高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9.依纪依法严惩腐败,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0.重视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保证纪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处长列席同级党政班子会议,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二)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解决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部署安排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和措施,切实抓好学校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2.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带头开展宣传教育,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带头讲好廉政党课,带头开展监督检查,带头接受民主监督。

3.协调校领导班子成员间工作关系,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4.听取反腐倡廉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反腐倡廉全局性的会议和活动。坚持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5.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重要案件的查处指导。

6.对班子成员和学校中层正职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问题的,及时谈话提醒。

7.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8.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1.协助班子主要负责人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成责任分工各项任务,带头执行“一岗双责”,落实责任。

2.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组织抓好落实。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每年参加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民主生活会,为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上一次党风廉政专题党课或作一次廉政报告,与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谈心,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及时发现、提醒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制定防范措施和制度,促其纠正。

4.结合业务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向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报告抓落实的情况。

5.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支持、指导、协助查处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案件和信访。

6.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7.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学校纪检监察组织的责任

1.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协助同级党组织、行政组织协调本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研究、部署和督促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2.协助同级党组织起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责任分工安排,建立项目化推进机制。按照权限,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规定。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同级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贯彻意见、工作举措和其他意见建议。

3.协助同级党组织、行政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做好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

4.协助同级党组织重点开展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单位执行政治纪律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问题,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建立健全对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督查机制。

5.按照规定对有关行政工作及监察对象实施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推进政风校风建设,纠正不正之风。

6.组织指导下一级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调查处理有关违纪违法案件。受理职权范围内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开展责任追究。

8.严格落实上级对查信办案的工作要求,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

9.执行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制度和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发现和查处的问题,坚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之前上报上一季度实施责任追究情况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情况。

(五)院、部级党政领导班子责任

1.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政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2.根据学校党委工作要求,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工作计划,作出工作部署。将工作任务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领导班子成员关于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

3.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须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将反腐倡廉建设理论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学习计划,组织好班子成员的学习。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的纯洁性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从业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5.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把招生录取关、基建(修缮)关、物资采购关、财务管理关、科研经费关、校办企业关、学术诚信关,进一步加强监管,推进权力运行的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加强校风建设,着力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切实解决校风、教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6.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校(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高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六)院、部、处、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1.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机关和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解决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部署安排党风廉政建设的任务和措施,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2.带头执行《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二级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组织开好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3.定期到基层直接听取干部群众对自己和班子的意见,带头接受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监督。每年与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谈心一次,了解责任对象在遵守政治纪律、依法行政、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规定、勤政廉政、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劝导、制止,促其纠正。

4.积极推进和深化党务公开和校(院)务公开,推进民主决策、民主评议、民主监督的机制建设,保障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5.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将反腐倡廉建设理论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学习计划,组织好班子成员的学习。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建设工作。

6.加强对部门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组织教职员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和活动。

7.根据学校发展与改革的中心任务,建立和完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协助校领导建立和完善责任范围内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督促实施。

8.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9.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七)院、部、处、室其他领导干部的责任

1.协助主要党政领导负责人抓好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3.结合业务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向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报告落实情况。

4.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支持、配合、协助查处。

5.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以及配偶及其身边工作人员。

6.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八条  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等原则,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上级党组织考核。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全体中层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考核。

第九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干部述学述职述廉等结合进行,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条  考核采取单位(部门)自查自评与学校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部门)按照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总结。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职能部门每年应向学校党委汇报检查考核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各被检查考核的单位(部门)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部门)应在下一年的检查考核中向校党委、纪委书面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每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学校职能部门将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网络舆情收集分析等形式开展民意调查和评价,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应遵循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单位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部署安排、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三)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应负责任的。

(四)对本单位(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所属单位(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程序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授意、指使、纵容或放任下属人员采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方法,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的。违反护照管理规定的。

(九)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担保、融资、招投标及设立“小金库”的。

(十)授意、指使、纵容、包庇、放任下属人员违反招生考试、釆购、科研经费、收费、办班等制度规定的。

(十一)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放任、包庇、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或干扰、阻挠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

(十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分类

(一)实施责任追究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化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领导班子有以上责任追究情形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二)领导干部有以上责任追究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以上责任追究情形的,并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组织,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从重追究责任。如能及时如实报告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并主动査处、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或者认真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组织向同级党委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权限和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同级党委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权限和工作程序办理。学校建立由纪检、组织、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参加的责任追究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情况应每季度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应加强对各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应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不恰当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及学校二级学院、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4月发布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和20023月发布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意见》同时废除。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规定相悖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